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EV-113-北補-2489-2024101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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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告楊孟熹損害賠償,但因為富邦產物保險公司還沒繳裁判費 1000 元,法院要他們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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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熹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2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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