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EV-113-北補-3447-2024122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47號 原 告 胡蝶 被 告 吳立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 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2,247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1,3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1,39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