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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告薛國華要還錢,但法官發現薛國華在原告告之前就已經死了,人都死了當然就沒辦法當被告,案子就不成立了,所以法院就駁回了良京的訴訟,訴訟費用也要自己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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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國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於114年1月20日起訴時,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