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EV-114-北補-271-2025030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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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海灣電通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達人 被 告 王博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司票字第36876號裁定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 權不存在。次查本件係於114年1月22日起訴,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所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息,故原告 本件聲明之請求,應依系爭本票票面金額100萬元加計自113年9 月12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 月2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1,02 1,699元(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9月12日 114年1月21日 (132/365) 6% 2萬1,698.63元 小計 2萬1,698.63元 合計 102萬1,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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