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HM-113-附民-1896-20241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等法院審理一起妨害性自主的案子,原告同時提起了民事訴訟。因為案情比較複雜,需要花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理完畢,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的部分移交給民事法庭去審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96號 原 告 AD000-A111683(姓名年籍詳卷附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