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HM-114-上訴-408-20250123-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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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葉孝庸因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他的上訴狀沒有具體寫明理由,也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交理由書。高等法院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正,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所以,這是一個關於上訴程序問題的裁定,重點在於上訴理由的補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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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孝庸 原 審 辯 護 人 張耀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 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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