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HM-114-上訴-484-20250305-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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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宜蘭地檢署的檢察官對江浡維家暴妨害自由的案件不滿一審判決,所以上訴了。高等法院覺得有些地方還需要再調查清楚,所以決定重新開庭辯論,時間定在114年4月23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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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浡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877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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