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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28號 原 告 楊上融 被 告 林千鼎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訴字第357號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 結。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同年月18日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可證。 三、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