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日期

2024-08-29

案號

TPSM-113-台聲-176-2024082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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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6號 聲 明 人 黃澤宏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7月11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56號),聲明不 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澤宏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763號裁定,撤銷第一審裁定,改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聲明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 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聲 明異議狀」),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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