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SM-114-台上-1096-2025030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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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林秉森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 2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663號,起訴案號: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關於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下同)20萬元沒收部分: 一、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得 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多數沒收物間,本於不同之沒收原因或物權獨立性,得分別認定諭知,復可個別於本案訴訟外,由檢察官另聲請法院為單獨沒收之宣告(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至37參照),故多數沒收物間,既可區分,即非必須共同處理。若上訴人上訴所爭執之沒收事項與本案罪刑部分並無不可分關係,本於沒收之獨立性,暨訴訟之經濟,本院自得單獨就其上訴意旨所指摘之沒收部分為審理,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 三、本件原審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 認定上訴人林秉森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與暱稱「五行屬水」等詐欺集團成員,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第一審未就上訴人因上開犯行使告訴人施得孝受騙而交付之未扣案20萬元,為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宣告沒收,因而就此部分改判諭知未扣案之洗錢財物20萬元沒收。並說明: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則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要件),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案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受騙而交付之20萬元,為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並未扣案,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已就本案之洗錢財物說明沒收之依據,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此部分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沒收洗錢財物部分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對沒收事項之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此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說明,其就原判決沒收洗錢財物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貳、關於上訴人罪刑及諭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部分: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聲明就其中一部上訴,依上述規定,其就原判決關於罪刑及諭知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部分,應視為亦已上訴。 二、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三、本件上訴人犯加重詐欺等罪名,經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 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論上訴人犯加重詐欺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並就其附表編號1、2之物為沒收之諭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提出之上訴狀表示「理由後補」,就原判決論處其加重詐欺罪刑及諭知其附表編號1、2之物為沒收部分,均未提出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關於加重詐欺、洗錢、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名部分之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所犯與上開罪名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刑法第212條行使僞造特種文書罪部分,經第一審、原審均為有罪之論斷,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亦應從程序上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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