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SM-114-台上-322-20250102-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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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彬樺因為加重詐欺案件被判刑,他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說自己年紀小不懂事,而且已經坦承犯錯,希望可以早點回家照顧生病的阿公。但最高法院覺得高等法院的量刑沒有問題,維持原判,駁回了他的上訴。因為之前宋彬樺就有加重詐欺的前科,而且緩刑也被撤銷了,現在還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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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宋彬樺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3年9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54號,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原審則以上訴人宋彬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妥適,乃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因年少無知、教育程度僅國小畢 業,受朋友誘惑致誤觸法網,然於警詢時即始終坦承犯行無諱,犯後態度良好,且並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祖父現罹癌症末期,盼能早日返家相聚,以盡孝道,原判決量刑過重,顯屬違法。 三、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 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並已具體斟酌上訴人之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犯罪動機及生活狀況等情狀,尚屬妥適,而予以維持之理由,自屬裁量權之行使,尚難指為違法。且上訴人前因加重詐欺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判決判處罪刑及諭知緩刑確定,嗣緩刑並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89號裁定撤銷,現正在執行中,並非全無犯罪紀錄;至上訴意旨另指其祖父罹病一節,核亦不足以大幅變動原判決之適法量刑區間,上訴意旨無視於原判決上開論述,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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