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M-114-台聲-21-2025012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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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楊景雲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之前已經被最高法院判決上訴不合法而被駁回。這次他又聲明不服,但最高法院認為這樣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再次駁回了他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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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1號 聲 明 人 楊景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4月26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景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 復又具狀(聲請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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