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SV-114-台聲-114-20250122-1
摘要
陳亨明和陳令偉因為不動產的事情在打官司,陳亨明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請了律師上訴到最高法院。現在最高法院要裁定陳亨明可以拿多少律師費,最後決定是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亨明
法定代理人 陳荷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令偉等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
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大喨
法官 李瑜娟
法官 林玉珮
法官 周群翔
法官 胡宏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榕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