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動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V-114-台聲-114-2025012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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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亨明和陳令偉因為不動產的事情在打官司,陳亨明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請了律師上訴到最高法院。現在最高法院要裁定陳亨明可以拿多少律師費,最後決定是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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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亨明 法定代理人 陳荷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令偉等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 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大喨 法官 李瑜娟 法官 林玉珮 法官 周群翔                 法官 胡宏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榕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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