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SV-114-台聲-49-2025021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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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彩榕因為跟林萬盛有借錢糾紛,不服最高法院之前的裁定,所以想再審一次。但這次再審的聲請,法院認為黃彩榕沒有說清楚之前的裁定到底哪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理由,因此駁回了他的聲請。簡單來說,就是黃彩榕再審失敗,還要自己出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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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彩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萬盛等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00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 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0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方維 法官 陳麗玲 法官 陳麗芬 法官 游悦晨 法官 方彬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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