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12-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佐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5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壹個,驗餘總毛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佐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77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24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范佐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3號 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該所認被告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7日釋放出所,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77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113年5月27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3420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0日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1DH-216)在卷可稽,足認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本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