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3-審原交附民-26-20250103-1

字號

審原交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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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洪雅琪告楊建明和立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過失傷害,想要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太複雜,要審很久,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案移到民事庭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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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洪雅琪 被 告 楊建明 立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6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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