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DV-113-訴-1476-202503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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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林治宏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張佳蓉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林泓恩 訴訟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李清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丙○○原為夫妻關係,2人於民國106年6月16日結婚 ,並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1名,嗣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㈡原告於111年5月16日以後陸續在女兒所使用之平版電腦內發 現被告丙○○分別與被告乙○○、網友「嘓嘓」、被告甲○○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訊息內容,由上開內容可知被告乙○○明知原告與被告丙○○為配偶關係,仍趁原告不在時,至原告家中幫被告丙○○按摩胸部及私密處;被告甲○○為原告之友人,明知被告丙○○為原告之配偶,仍與被告丙○○以親密之暱稱「鼻鼻」、「寶貝」相稱,且多次共進午餐,並避開原告回家的時間至原告住處。被告丙○○與被告乙○○、甲○○等間之親密關係行為互動已超越一般朋友程度,顯然違反一般社會男女來往份際,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甚鉅。 ㈢被告等人上述行為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擇一請求法院為有利之判決等語。並聲明:⒈被告丙○○與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丙○○與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乙○○:伊與被告丙○○原為同事關係,伊係於辦公室持筋 膜槍幫被告丙○○及其他同事按摩,當時眾多同事均在場,且伊與被告丙○○間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內容均為討論按摩及相約按摩之時間,尚難認有何逾越男女分際之往來。又伊雖有至被告丙○○之家中為其按摩,然其女兒均在場,且伊係持筋膜槍為其按摩肩頸、背部及腿部,被告2人衣著完整,伊亦無觸碰被告丙○○之私處及胸部,僅口頭告知按摩胸部之穴位而已。嗣伊離職後,與被告丙○○即無任何聯繫,故伊無故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有情節重大等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丙○○:被告乙○○確實會鬆筋按摩,也常在辦公室幫其他 同事按摩,被告乙○○確實有於111年5月8日至家中幫伊按摩,然伊之5歲女兒有在場陪同,且被告乙○○係用筋膜槍幫伊按摩,伊全身衣著完整沒有裸體,過程中被告乙○○亦無使用筋膜槍或手觸及伊之胸部或私密處,且被告乙○○僅為伊按摩兩次,一次在辦公室休息時間,另一次在伊家中而已,嗣雙方因工作不愉快有互相封鎖LINE,而被告乙○○也於當年年中至年底時離職。又伊與網友「嘓嘓」間之對話僅為當時因心情沮喪及對原告之怨懟而刻意誇大其詞,實際上並無裸體及按胸部。另被告甲○○為原告之朋友,伊與被告甲○○間無任何踰矩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甲○○:伊並無與被告丙○○交往,我們只是認識很久的朋 友,彼此間互稱寶貝只是開玩笑之稱呼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丙○○於106年6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1女 ,後經法院調解離婚等節,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以資證明(本院卷第29、3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丙○○之個人戶籍資料,原告與被告丙○○於106年6月16日結婚,嗣於113年10月1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見個資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原告主張被告乙○○、甲○○明知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竟於原告與被告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與被告丙○○有發生前述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且情節重大,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等情,則為被告3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兩造間之爭點厥為:被告3人有無為上開行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如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按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復有明定。「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查原告主張被告3人於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自應由原告先就被告有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乙○○明知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竟趁原告不 在時,至原告家中幫被告丙○○按摩胸部及私密處等語,並提出被告乙○○與丙○○間、被告丙○○與網友「嘓嘓」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33至59、83至86頁)。按摩雖必然有肌膚之碰觸,然若無其他踰越一般朋友交往之界限,並不當然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又觀諸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被告乙○○與丙○○均係在討論有關按摩之話題,並無其他踰越一般朋友往來之對話,且衡情全身按摩確實有可能碰及胸部及私密處,是無從以有談論到按摩胸部及私密處等字眼,即認定被告乙○○、丙○○間確有逾越男女交往份際之行為。另觀諸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被告丙○○雖有向網友「嘓嘓」表示其有讓男同事至家中全裸予其按摩胸部及大腿內側,然該男同事是否即為被告乙○○尚非無疑,且依被告丙○○所陳:「他是用乳液還有精油。」、『然後他還有帶刮痧機。」、「但我自己會知道在做什麼。」等語,依上開內容觀之,縱認該名男同事即為被告乙○○,使用精油及乳液按摩亦與常情無違,再者精油與乳液均需塗抹至肌膚上,故被告丙○○裸體接受被告乙○○之按摩,亦與一般精油按摩常情相符,難以按摩行為即推論被告乙○○與被告丙○○間有何逾越男女交往份際之行為,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自難單憑上開文字及按摩行為即遽認被告乙○○、丙○○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認屬實。 ㈢原告主張被告甲○○明知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竟與被告丙○ ○以親密之暱稱「鼻鼻」、「寶貝」相稱,且多次共進午餐,並避開原告回家的時間至原告住處等語,並提出被告甲○○、丙○○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61至81頁),則為被告甲○○、丙○○所否認,並辯稱其等間只是開玩笑之說詞等語。觀諸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被告甲○○、丙○○間雖有以「鼻鼻」、「寶貝」等字眼相稱,並稱「想你」等語,然上開詞彙並未限於異性交往之愛意,應再佐以其他相關事證,始能確認被告甲○○、丙○○之真意為何,惟原告又未能再提出其他事證佐證被告甲○○、丙○○間還存有其他一般通念無法容忍之異性互動行為,本院實無法實單以被告甲○○、丙○○間互稱「鼻鼻」、「寶貝」、「想你」等詞,遽認被告甲○○、丙○○之行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致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是原告主張被告被告甲○○、丙○○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乙節,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不法侵害 原告配偶權行為,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其聲明所示,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一:被告丙○○與被告乙○○之LINE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對話內容 備註 1 不詳 丙○○ 我想問你說胸部下垂有沒有辦法用按摩的方式讓胸部恢復。 本院卷第42頁編號20 乙○○ 語音通話(10:24) 妳家那支有回家睡覺嗎 如果沒有的話,我就提早過去 丙○○ 有 乙○○ 最近這麼乖 同事一場,今年送妳特別的母親節禮物 一次全身的按摩(包括胸部和私密處)和眼睛保養 我已經準備好器材 2 不詳 丙○○ 誒我要跟你說一下 我女兒今天可能沒辦法睡午覺了。 本院卷第43頁編號21、22 乙○○ 為何 丙○○ 因為昨天她3點才睡。 到現在還沒起床。 我再想可能要約別的時間了。 乙○○ 還是有辦法 正常時間 讓她看平版 不用在約 丙○○ 不行 因為她最近非常黏我,如果讓她一個人...平版他會哭。 乙○○ 沒關係,見事辦事 丙○○ 我現在走到哪她就要跟,所以很難。 也不能讓她看到你幫我按身體。 畢竟她不認識你,她會亂說。 我看約別的時間。 3 不詳 乙○○ 不然妳叫她明天早上回來顧小朋友 早上去旅館幫你按摩 本院卷第45頁編號25 丙○○ 不用啦!我先看今天晚上他會不會回來啦! 4 不詳 丙○○ 我看約下禮拜六。因為女兒下禮拜會正常作息了。 她下禮拜就要上課。作息就會比較正常。 本院卷第46頁編號28 乙○○ 為了幫你瘦身 我上網買可以旨的精油 要幫你瘦身 5 不詳 乙○○ 我今天是3點後過去嗎 本院卷第50、51頁編號36、37 丙○○ 我會提早跟你說。最好就是3點過後。因為他上班了。 6 不詳 乙○○ 我今天說的那四個穴道要常按推 本院卷第54頁編號43、44 丙○○ 好。 乙○○ 這樣才會刺激乳腺 這樣胸部就比較不會往下 每天洗澡完,就我今天幫妳推胸的方式,左右各10次 這樣就會將胸型集中 去買運動型內衣,晚上洗澡好穿, 盡量改成無鋼圈內衣 希望下次看妳的胸型不是今天的樣子 附表二:被告丙○○與網友「嘓嘓」之LINE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對話內容 備註 1 不詳 嘓嘓 用潤滑液按摩還是乳液 本院卷第83頁編號1 丙○○ 他是用乳液還有精油。 然後他還有帶刮痧機。 嘓嘓 自己準備嗎 丙○○ 對阿 他自己幫我準備的。 嘓嘓 我只有情趣的潤滑液和乳液耶 丙○○ 他是準備按摩精油。 2 不詳 丙○○ 連我剛去工作不到一個月,我的男同事說要幫我按摩,也是來我家,我裸體給他按摩。 本院卷第85頁編號6 嘓嘓 有按胸部嗎@@ 丙○○ 有啊! 大腿內側也有。 但我自己會知道在做什麼。 附表三:被告丙○○與被告甲○○之LINE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對話內容 備註 1 不詳 丙○○ 寶貝 起床沒? (傳送貼圖) 本院卷第61頁編號2 甲○○ (傳送貼圖) 丙○○ 他昨天有回來換鞋子。 甲○○ 可以叫鼻鼻嗎 2 不詳 丙○○ 鼻 起床沒? 他今天有回家睡耶! 傻眼。 鼻 今天我要吃水餃 本院卷第62頁編號3、22 甲○○ ...... 3 不詳 丙○○ 鼻鼻。。 (傳送大笑貼圖) 本院卷第65至69頁編號9、10、11、13、16 甲○○ 關你屁事,哈 丙○○ 鼻鼻 想你。 (傳送貼圖) 甲○○ (傳送貼圖) 丙○○ 鼻鼻 你可以先去陽明公園領號碼排嗎? 謝謝你。 (傳送貼圖) 甲○○ (傳送貼圖) 我在沖澡...... 丙○○ 喔喔。 那你等下來的時候可以先幫我去排嗎? 甲○○ 我先沖,等一下我看我們這邊,如果人不多就不用那邊 丙○○ 好喔。 甲○○ 怎沒說謝謝鼻鼻 丙○○ 謝謝 鼻鼻。 (傳送貼圖) 甲○○ 怎麼覺得怪怪的 (傳送貼圖) 丙○○ 想說請你先去幫我領號碼牌耶! 甲○○ 不是說沒人......領什麼號碼牌 在搞笑喔 丙○○ 喔喔~ 鼻鼻 幹嘛這樣說話啦! 4 不詳 丙○○ 中午我要吃水餃。 (傳送貼圖) 本院卷第74頁編號27 甲○○ 吃我屌毛 5 不詳 丙○○ 好啦~鼻鼻 本院卷第75頁編號29 甲○○ 對了,你不是要幫我查 要身份證字號跟什麼 丙○○ 看罰單嗎? 甲○○ 違章點數 還有 跟我心動的感覺 6 不詳 甲○○ 好像要下雨了 中午自己買來吃 本院卷第79頁編號37、38 丙○○ 真假? (傳送貼圖) 甲○○ 不想當工具人了 丙○○ 。。。 甲○○ 哈 丙○○ 鼻不許你胡說。 甲○○ 好好人不做 叫人家當狗 丙○○ (傳送貼圖) 甲○○ 沒啦,感覺快下雨是真的 丙○○ 不行你這樣說自己。 甲○○ 我是說你 哈哈 丙○○ 你是我的鼻鼻 怎麼可以這樣說。 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