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4-司執-17131-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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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想對黃庭涓強制執行,但因為要執行的東西在哪裡不清楚,查了黃庭涓的戶籍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所以桃園地方法院說這個案子應該由高雄地方法院來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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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13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劉德明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庭涓黃慧玲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十一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高雄市三民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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