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V-114-重訴-147-202503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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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陸誼有限公司告堃富科技有限公司,原因是債務糾紛。格陸誼之前聲請支付命令,但堃富不服並提出異議,所以現在把支付命令的聲請當作正式起訴。法院算出這案子要繳裁判費 76,731 元,扣掉之前格陸誼繳的 500 元,還要再補繳 76,231 元。法院要求格陸誼在收到裁定後七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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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格陸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E JAE WOO 訴訟代理人 楊芝青律師 楊家欣律師 被 告 堃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成茂(Kim Sung Moo)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陳奎霖律師 繆欣儒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堃富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堃富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6,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23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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