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7

案號

TYEV-113-桃簡-1048-20250107-3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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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何燕樺提起上訴,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但因為沒有在期限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所以上訴被法院駁回了。簡單來說,就是上訴人想上訴,但沒繳錢,所以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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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燕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瑞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適用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院前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 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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