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燕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瑞瑜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1048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
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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