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7

案號

TYEV-113-桃簡-2375-20250107-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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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蒙世皓告葉秉豐請求返還價金,但原告的起訴狀寫得不清楚,沒有明確寫出請求的金額和計算方式,法院要求原告在五天內補正,如果沒有補正,就會駁回他的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原告的狀子沒寫清楚,法院要他補正,不然就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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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375號 原 告 蒙世皓 被 告 葉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 「請求之總金額」,並具體敘明金額之計算式,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明文,於簡易訴訟程序同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為制式狀例稿,僅於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欄註記新臺幣(下同)14萬2,889元而未於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且雖於「事實及理由」欄位略述因被告允諾原告得代其購買模型,然於原告匯款後,仍未收受模型,故要求被告退款,而被告僅退還3萬3,000元即不再還款等語,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似可大致勾勒兩造之紛爭,惟原告並未提出說明匯款之總額,且於卷內亦未檢附匯款證明,致本院無從知悉訴之聲明應如何計算,起訴顯然不合程式及要件,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請求金額之明細及所對應之證據,連同繕本寄予本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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