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EV-114-桃補-163-20250306-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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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錦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4 0,07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 12月15日止之利息,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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