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ULDM-113-交易-163-20241226-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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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起案件是關於林育賢騎機車時,不小心和黃麗秋發生擦撞,導致黃麗秋受傷。檢察官認為林育賢涉嫌過失重傷害罪。不過,因為林育賢和黃麗秋後來達成和解,黃麗秋也撤回了告訴,所以法院判決這起案件公訴不受理,簡單來說,就是不繼續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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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6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育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7時38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斗六市漢口路21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西平路172之7號旁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未劃分向標線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並保持不得少於半公尺之間隔,且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對向有告訴人黃麗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2車因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倒地,因此受有左手第三、第四近端指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重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 刑法第284條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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