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7

案號

ULDM-113-侵附民-8-20241007-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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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定書。原告提起因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所衍生的損害賠償訴訟。法院認為案情複雜,需要較長時間審理,因此決定將這個附帶民事訴訟移交到民事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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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代號BL000-A113072 (姓名、住所詳卷) 告訴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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