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4

案號

ULDM-113-原附民-26-20241004-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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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違反洗錢防制法的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有點複雜,可能要花很多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案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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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林彭月圓 被 告 林惠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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