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案號

ULDM-113-簡附民-25-2024103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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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了一起違反洗錢防制法的案件,原告黃亥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周麗美請求損害賠償。由於案情比較複雜,法院認為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審理完畢,所以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案移交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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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黃亥寅 被 告 周麗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金簡字第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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