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3

案號

ULDM-113-聲-984-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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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林宜賢犯了一堆罪,像是詐欺、侵占、竊盜等等,之前已經被判刑確定了。現在法院要把這些刑期加起來,決定他總共要關多久。法院考量了他的犯罪時間、手法和侵害的對象,最後決定合併執行一年二個月的有期徒刑,還可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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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宜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宜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宜賢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其犯罪時間分別係於民國111年至112年間,除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外,其餘係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之罪,行為手法各不同等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考量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加重效益及罪責相當原則,兼衡實現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刑罰經濟的功能等,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予受刑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不逾越內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林宜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業務侵占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5日 111年2月19日至同年3月3日 112年3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93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33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5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35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5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35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3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4號執行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8號執行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62號 1.雲林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36號代執行 2.編號1至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得利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6日 111年6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14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21號 113年度易字第148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7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21號 113年度易字第148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0日 113年8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18號執行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57號執行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053號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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