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ULDM-113-附民-681-202501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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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1號 原 告 簡榮富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馬琦暐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