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霖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
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經原判決即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確
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佐。其中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處之刑,皆係
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
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
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
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犯為加重強盜罪,附表編號2至4所犯
為加重竊盜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權,且受刑人在同一日內
先後持兇器竊取多部機車得手,再騎乘竊得機車前往超商持
刀強盜財物,可見其所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他人財產,及
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冠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強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元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9日4時32分許 113年5月9日1時51分許 113年5月9日2時43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12、5793、5904、5905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12、5793、5904、5905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12、5793、5904、59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7日 113年12月7日 113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1號。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號。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9日2時53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12、5793、5904、59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號。
ULDM-114-聲-209-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