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8
案號
ULDV-113-司促-6425-202410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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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想跟林承鈞要回欠款 102,143 元,還有利息、違約金跟程序費用。如果林承鈞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要在 20 天內跟法院說。時間過了,銀行就可以拿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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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承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143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2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824%,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1.648%,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