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6

案號

ULDV-113-司促-6511-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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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法院對李鳳玲發支付命令,但因為李鳳玲住在臺中市南區,並非雲林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所以法院認為這個聲請不合法,就駁回了。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還得負擔500元的聲請程序費用。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異議,但要繳1,000元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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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鳳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鳳玲住臺中市南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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