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相關判決書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吳承桂即吳政桂 代 理 人 林根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 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 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 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及112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 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 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自111年10月後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 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 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無工 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支出情 形」,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 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 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 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 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 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 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 、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儲值證明、車票)。 十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 、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有無遭第 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 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 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4-10-22
PCDV-113-消債更-652-20241022-1
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智誠 代理人 邵啟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智誠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 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 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 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 然性或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 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 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 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 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 成為不能清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態,聲請 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 斷基準時。(99年11月29日第2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 4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 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金融及非金融機構借款,嗣因故 無法清償,目前尚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合計新臺幣( 下同)1,006,325元未清償,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豐祥企業社, 每月薪資收入約32,000元,聲請人名下有110年7月份出廠普 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目前殘值為12,038元) 、107年2月份出廠MPW-0900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為000-0 000號,目前殘值為9,400元),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必要生 活費用17,076元,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聲請人為 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第3條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 聲請更生等語。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薪資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所有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之內 頁影本、勞(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國民身 分證影本、行車執照、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表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查詢結果回覆書等為證。 (二)依上開事證可知,聲請人名下有110年7月份出廠普通重型機 車(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目前殘值為12,038元)、107年2 月份出廠MPW-0900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 目前殘值為9,400元),目前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予債權 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總額為60萬元),並主張上開 車輛之殘值21,438元【計算式:12,038+9,400=21,438】係 有擔保債權,其餘部分578,562元為無擔保債權;本院審酌 原告主張之新車價格尚屬合理,本院堪為採信,本院分別以 折舊後之金額作為聲請人之財產計算依據,聲請人名下財產 總額合計為21,438元。 (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 ,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 ,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 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 所公告11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2倍為 17,076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 證明者外,自宜以前開數額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 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合計為17,076元,未逾前開標準 本院以此作為計算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計算基礎 (四)聲請人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為984,887元,惟 調解階段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陳報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為22,175元(國民年金);債權 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權總額為416,545元;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調解時未為陳報,本院以聲請人陳報之金額作為計算基 礎(消債條例第47條第5項),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為120,000元;債權 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時未為陳報,本院以聲請人陳 報之金額作為計算基礎(消債條例第47條第5項),債權人和 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為578,56 2元,有擔保債權為21,438元;故聲請人有擔保債權總額為2 1,438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權總額為1,137,282元【22,1 75+416,545+120,000+578,562=1,137,282元】。 (五)綜上,聲請人每月薪資32,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 ,076元後,每月收入餘額為14,924元【計算式:32,000-17, 076=14,924】,目前已遭本院以113年司執字第23030號強制 執行中;名下財產價值為21,438元,均為有擔保債權之擔保 ,有擔保之債權總額為21,438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 總額1,137,282元;聲請人為00年00月生,雖距離法定退休 年齡尚有32年2月,然因債權人均未陳報債務之利率,以目 前法定利率最高上限百分之16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餘額顯 難清償利息,聲請人稱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應屬真實 ,又目前債權人中國信託已向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23030號),本院於113年10月4日以花院胤113 司執明字第23030號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應領薪資報酬債權 全額三分之一,依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尚有保障債權人之 公平受償,倘透過更生程序,以每月聲請人每月可清償14,9 24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聲請人可清償1,074,528元(若不 計算利息,已可清償百分之九十四之債務),本院認應准許 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堪為真實,應予 其更生之機會。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禁止貪圖享受、節制慾望,避 免支出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不必要花費,並提出足以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供為採擇,而司法 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 亦應依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並酌留 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 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2024-10-22
HLDV-113-消債更-79-20241022-1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4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春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李春霖人身保險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我國強制執行程序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債權人依強制執 行法規定之意旨,有應查報債務人所有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 之義務,此觀本法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 。另雖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 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之規定,惟亦僅為「得」調 查,非指執行法院有依職權代債權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之 義務,且其解釋上亦應僅限於債權人所查報之債務人財產是 否確實及其形式上之爭議事項,而「不應包含債務人財產之 有無及其所在」之調查事項在內。易言之,執行法院自有裁 量權視有無調查之必要而有不同之處置(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抗字第3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按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雖係透過公權力之介入,協助債權人 實現私權所進行之程序,然仍保留有相當程度之當事人進行 主義,債務人究竟有何財產可供執行,本為債權人應自行查 報之事項,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債權 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並宜記載 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之其他事項;同 法第 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 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同法第27條規定:債務 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 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 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 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等語即明。同法第 19條第2項固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 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 狀況等語,惟此僅係促使執行法院發動職權調查,債權人並 無聲請權。執行法院審查債權人查報債務人責任財產狀況, 對於是否依職權調查仍有裁量權,非謂執行法院有依職權代 債權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之義務。又參諸同法第 28條之1 ,尚有債權人不為一定行為之失權規定。足見強制執行法係 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實現私權,仍負 有一定之作為義務。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凡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得向稅 捐機關申請調取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 料。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縱無法詳細記載執行標的, 至少亦應提出債務人確有該項財產或所得之釋明,如債權人 僅提出債權憑證,聲請狀並未載明執行之標的物,亦未提出 相對人確有財產或所得之釋明資料,即逕聲請執行法院依職 權代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有濫用司法資源之嫌,並違 背強制執行程序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原則,經執行法院命其 先為補正,如未補正,應得駁回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12年抗字第1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其中就債務人李春霖向第三人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調人身保險資料,並於查 有所得時予以執行部分,核屬其執行標的不明,自有其命補 正釋明之必要。又觀之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稅所得資料清單等 文件資料,其上並無債務人相關之投保資訊等釋明資料,聲 請人復未提出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以實其說。聲請人雖又具 狀陳稱其無權查找保險資料云云,然法院是否認有職權發動 調查必要事涉具體個案判斷,尚難率爾一概而論,遑論查報 債務人所有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本即債權人之作為義務,縱 於聲請執行時因查無財產而發給憑證,債權人仍得於嗣後盡 力查找追索債權而俟發見有債務人財產時,再予聲請強制執 行,以利其債權實現,此為法所明文業如前述。況執行法院 依職權代債權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之義務於解釋上亦應僅 限於債權人所查報之債務人財產是否確實及其形式上之爭議 事項,而「不應包含債務人財產之『有無』及其『所在』」之調 查事項在內,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仍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 其原則,例外於執行法院認就個案卷內資料審酌認其確有查 明之必要後,始須發動職權調查。再者,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並非一般行政機關,而係壽險同業為增進共同 之發展始依法籌設之公會組織,其設立宗旨僅為培植國內保 險公司營運基礎,從事保險業務之研究開發,並制定各項規 章,研發新種保險,藉組織之力量,作為政府與同業、同業 與同業間之橋樑,從事各項溝通、協調工作而已,且從其所 提供「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之申請人資格亦以本 人、及被查詢人之法定代理人(含親權人、監護人或輔助人 )、最近順位法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之利害 關係人為限,而不予提供民事債權人申請民事債務人投保紀 錄查詢服務可知,該等資料顯非屬於除當事人及相當身分關 係以外之人所得任意閱覽查閱之內容,即便債權人與債務人 間另有民事債權債務之法律上關係,亦僅屬雙方間之債之問 題,其債權之相對效力當與第三人無涉。基此,債權人得否 於未有涉及重大金融犯罪等或其他公共利益因素之情況下, 僅因自身民事債之關係而任意主張或空言泛稱無權查找云云 ,即可不附相當之釋明資料而逕予轉嫁其原有之查報及協力 義務予第三人負擔,甚而致生其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有遭不 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之虞,自非無疑 慮。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 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 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 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 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亦於 第1條、第5條明文規定其立法目的即係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 理利用;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 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強制執行法第 1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 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蓋強制執行非僅以維護 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實現為限,而係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 ,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況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對 保障者,例如銀行交易往來或商業保險契約等相關資料。此 類財產資料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致一般人較難 以取得,但依上開說明,因此類資料對個人隱私權之保障需 求較為強烈,對第三人公開該資料之限制性亦較嚴格,此與 政府基於特定公益目的而彙集之資訊,如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等資料顯屬有別,是於強 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若欲聲請調查此類非公務機關蒐集之 財產資料,自應先釋明有該項資料存在後,始得聲請法院協 助調查,法院是否依職權發動調查時,亦須斟酌此項釋明之 內容。而倘若債權人就債務人有投保之事實未能為適當之釋 明,即遽行要求執行法院為其調查上開資料,執行法院自得 命其先為釋明,再視其釋明內容而決定,以避免債權人以隨 機、概括、臆測之方式聲請調查及執行,致執行法院淪為債 權人之專屬調查工具,而浪費司法資源,並逾越執行程序所 要求公平合理及適當方法之必要限度。從而,本件債權人就 債務人有投保之事實未能為適當之釋明,即聲請向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關人身投保資料,並依查得資 料向第三人保險公司核發執行命令等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4-10-18
TNDV-113-司執-94425-20241018-1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張宏志 住嘉義縣○○鄉○○村○○0號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資料,聲請人係積欠「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最大債權銀行)與星展銀行(債權額0元)」,均非本件債 權人清冊所列及進行調解時所列之債權人。請陳報是否仍積 欠「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最大債權銀行)」與「 星展銀行」債務,若已無積欠其等債務,則請提出清償證明 。若有,則: (一)積欠「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最大債權銀行)」與 「星展銀行」債權額分別為何? (二)聲請人並未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方案」,僅與保證債務之華南銀行進行調解,則本件似 未踐行前置調解程序。應提出業已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之證明。 (三)請於5日內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 元計算【計算式:(債權人人數+債務人1人)×10份×43元-1 ,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戶謄、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與配偶最近 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三名子女與配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三、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之行照影本,並陳報 該車輛二手市值約為何。 (二)另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亦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 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 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每月薪資收入( 含加班費、津貼、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等相關入帳資料 。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 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有無領取任 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 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 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 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於郵局、銀 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9 月2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 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9月24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即三名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各6,000 元部分: 請就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各6,000元陳報扶養費數額之計算 方式。另陳報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分擔數額如何計算?若 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遭強制執行之內容為何?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0-14
CYDV-113-消債更-226-20241014-1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阮怡瑄 代 理 人 孟憲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前,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 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下午4時30分至本院民事第 二法庭陳述意見,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更生之聲 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一、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 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或公司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 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 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應「逐一、分別」說明受扶養人的下列資訊: ㈠陸珮語、陸冠辰、陸珮寧、李麗姬、林來春之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年紀、實際居住地,以及各實際居住 地之同住親屬為何人。 ㈡陸珮語、陸冠辰、陸珮寧、李麗姬、林來春之全體直系血親 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 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各為何人?並提出陸珮 語、陸冠辰、陸珮寧、李麗姬、林來春之親屬系統表(記載 上述之人),並提出陸珮語、陸冠辰、陸珮寧、李麗姬、林 來春及其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 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 之配偶全部之第一類戶籍謄本(所有資料均勿遮隱),並說 明依法應分擔陸珮語、陸冠辰、陸珮寧、李麗姬、林來春扶 養義務之人各為何人?經濟能力為何?其分擔比例應為何? (請逐一、依序、「完整」提出及回答,沒有則應明確表示 沒有,不得忽略,缺一不可,任何一項未主動陳報有無或逕 自略為不答將視為沒有聲請更生誠意。) ㈢聲請人每月實際支付上述之人扶養費之相關單據、匯款紀錄 或證明。 三、應提出聲請人、陸珮語、陸冠辰、陸珮寧、李麗姬、林來春 之歷年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 四、應提出聲請人、陸珮語、陸冠辰、陸珮寧、李麗姬、林來春 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內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應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正本。 六、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應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 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 ㈡應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 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 應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週工作天數、每次工 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 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應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 件。 ㈡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 出之租金金額。 ㈢應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㈣應說明聲請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該家屬或親友之聯 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扶養或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 八、應說明聲請人、陸珮語、陸冠辰、陸珮寧、李麗姬、林來春 有無自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九、應提出聲請人、陸珮語、陸冠辰、陸珮寧、李麗姬、林來春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影本(內頁須補登存摺自111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 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應提出聲請人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保管查詢資料」 ,其內應包含: ㈠聲請人自111年1月1日起迄今所有往來證券商、異動表及股票 餘額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 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 一併陳報本院。 ㈡聲請人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3年9月20日」及「更新 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額資料,及聲請人所持 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3年9月20日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 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 十一、應說明聲請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 易?如有,應敘明內容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 十二、應提出聲請人、陸珮語、陸冠辰、陸珮寧、李麗姬、林來 春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列 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 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 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 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十三、應提出聲請人自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就不動產、動產之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等) 、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列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資料(例如買賣 契約);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請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四、應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應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其 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 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 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六、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詳細支出明細及相關收據、單據等、經濟困難原因 (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 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 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七、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 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 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 ,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 十八、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2024-10-14
ILDV-113-消債更-57-20241014-1
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映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映珊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法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 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3,173,67 1元。前向鈞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但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 行國泰世華銀行提出每月17,534元還款方案,故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名下有汽、機車各兩輛,目前任職於名揚護理之家 ,與母親一同在外租屋居住。聲請人預計每月還款金額8,28 0元,還款期限6年,預計總還款金額596,160元,聲請人若 經鈞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薪資所得作為每月應繳納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爰聲請更生。 三、本院之判斷:經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號卷宗(下稱消 債調卷),依聲請人提出其財產等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得之 事證(卷21至32、39至45、57至95、191至201頁;消債調卷1 9至101頁),暨聲請人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可知: ㈠聲請人債務總額為4,686,718元(卷123、131至133、139、153 、157、167頁;消債調卷127、133、135頁)。聲請人名下有 94年、108年出廠汽車2輛(調解卷37頁)及普通重型機車2台( 調解卷19頁),目前任職於名揚護理之家,112年12月至000 年0月間,平均每月薪資56,250元(卷57至61頁),此外別無 財產可供清償。另依本院查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卷41至45頁)及保險公司函 覆內容(卷191至201頁)可知,聲請人投保①宏泰人壽人壽保 險(於112年9月22日解約)、②富邦產物傷害保險、③新光人壽 健康保險等保險,皆無保單價值準備金。 ㈡聲請人列計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29,000元(含房租12,000元、 水電費2,000元、膳食日用品12,000元、交通費2,000元、電 信費1,000元;卷53頁、調解卷21頁);其另主張需扶養高齡 且患病的母親,每月扶養費1萬元,並提出醫療費用收據為 憑(調解卷99至101頁),考量聲請人母親現年71歲(42年間出 生;調解卷31頁),名下財產現值6,160元,於112年度所得 總額7,998元(卷29至32頁),事實上無法與聲請人一同負擔 日常生活費用,確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需聲請人扶養之情形 ,聲請人所列計必要生活費與扶養費,尚屬合理。是以聲請 人每月收入56,250元,扣除個人生活費29,000元與扶養費1 萬元後,剩餘17,250元。聲請人為00年0月間出生(調解卷29 頁),自113年1月17日聲請更生至136年4月法定強制退休年 齡65歲時期間為23年,而前開債務仍須另行累計以年利率5. 98%至16%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聲請人尚待支付之債務總額 應屬更高,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實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 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 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聲請人主張其有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當屬實在。 四、綜上,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已向本院聲請協商不成立,此外 ,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 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2024-10-11
HLDV-113-消債更-39-20241011-3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詩樺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人×10份×43元-1,0 00元=3,7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方面: 請陳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債權證明資料、 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陳報是否 有有擔保債務?若是,則擔保物為何?若為車輛,則擔保車 輛之車號為何?該車輛為何人所有?是否已遭拖回抵償? 三、戶謄、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親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請提 出聲請人父母「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或陳報其等年 籍資料與收入狀況。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 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 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四、收入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為何?( 依所得資料計算,每月收入高達79,131元,且同時有多家不 同種類公司之所得申報,其中爭鮮公司於111年12月31日已 退保,但112年度仍有爭鮮之所得申報),並提出聲請人目 前任職之在職證明、每月薪資收入數額之相關入帳收據(盡 量提出如薪資單等)。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MJD-5652號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 二手市值約為何。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除上開車輛外,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亦請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與陳報該車輛目前之二手市值 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三)請提出名下黃金存摺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目前有無領 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 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 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 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9月 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 餘額內頁影本)。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1、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親目前每月是否有營業收入、工作收入 ,若有,每月收入數額為何? 2、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國 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9月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2024-10-04
CYDV-113-消債清-23-20241004-1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張秋娜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2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 0元=1,1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毀諾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前於108年間協商成立時與000年0月間毀諾時 ,聲請人平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 分別為何?是否有所變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債權人部分:請就擔任兒子車貸保證人而積欠「合迪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務,提出債權證明資料(含何時借貸、借款金 額、以何人名義之何輛車輛作為擔保借款、目前尚欠餘額資 料)到院,並【詳細說明依原契約約定之每期還款數額】資 料,及擔保車輛目前是否遭拖回抵償。 四、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最近一個月申請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勞保 ,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 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五、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之二手市值 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六、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振誠塑膠有限公司任職?除於該 公司任職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則每月數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七、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任何政 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 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 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9月2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 額內頁影本)。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聲請人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1、請就所提列支各項支出(伙食費、個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 瓦斯費)提出實際支出單據,並就: ⑴、其中「個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說明與所提列之伙食費、水 電瓦斯等費用是否重複?且每月需支出高達1萬元之理由為 何? ⑵、另就其中「水電瓦斯費」說明是否由一同居住之人共同分擔 ?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⑶、負擔先生通訊費、健保費部分,是否係欲提列配偶為受扶養 人之意思?若是欲扶養配偶?是否與子女共同分擔扶養費? 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2、母親扶養費部分: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 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 每月領取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 面陳報。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9月20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0-04
CYDV-113-消債更-222-20241004-1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和庠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補行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戶籍謄本等件之正本。(即調解聲請狀之附件4至8,原聲請狀所附為皆為照片檔列印資料)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 ,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 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三、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說明自113年7月1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3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七、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查詢清單,並就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即 本件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說明: ㈠於上開期間中,聲請人在監所時(至112年1月17日)之勞作 金等收入若干?檢附證明。 ㈡聲請狀已敘明至112年12月之收入部分,請附薪資單或銀行薪 轉紀錄等證明。 ㈢113年1至6月份之收入若干?請附薪資單或銀行薪轉紀錄等證 明。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 )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 八、聲請人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7月1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 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 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 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吳翊溱、吳孟恩目前與何人同住,由何人照顧。 ㈡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 自113年7月1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助、 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 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 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 時段分段說明)(如與前述補助資料相同,請引用前述說明 即可) 十、有關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應逐筆表明債權之發生原因及種類。並請說明: ㈠原聲請狀所列中國信託銀行現存債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 零元,惟中國信託銀行陳報信用卡債權,本金120,030元, 利息208,066元,此外尚有違約金,與聲請狀不符? ㈡原聲請狀所列台灣土地銀行債權10萬元,請具體說明債權發 生原因並提出資料。 ㈢原聲請狀所列中華電信公司債權1萬元,請具體說明債權發生 原因並提出資料。 ㈣除113年9月補充陳報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外 ,請自行檢視有無其他漏報之債權人。 十一、經查本院103年消債調字第135號案件,聲請人吳和庠,債權人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在內等,終結情形為調解成立,請聲請人說明該案內容與本案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部分有無關連,調解後履行情形。 十一、依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入不 敷出,如何負擔日後之更生方案?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 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2024-10-04
TYDV-113-消債更-371-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