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芳菁
相關判決書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9號 原 告 陳宛靖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游雅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4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2024-11-28
PCDM-113-附民-1989-20241128-1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志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8 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所明定。 三、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 年1月2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6803號提起公訴,於113年2月2 6日繫屬本院,有該案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而被 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10月25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1-27
PCDM-113-金訴-1465-20241127-1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8號 原 告 謝鳳蘭 被 告 盧心鵬 李轅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8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14
PCDM-113-附民-798-20241114-2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楊鴻鳳 被 告 王冠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 字第4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2024-11-11
PCDM-113-交附民-22-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