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M-113-附民-798-2024111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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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謝鳳蘭告盧心鵬和李轅震違反洗錢防制法,想要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太複雜,短時間內審不完,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案轉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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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8號 原 告 謝鳳蘭 被 告 盧心鵬 李轅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8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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