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新福
相關判決書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易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 114年1月24日 84,484元 HLA0005851 0232500001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 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HLDV-114-司催-4-20250328-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楊少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茹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 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 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 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倘債權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 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 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何茹涵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又未提出得請求 債務人給付1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聲請費用新台幣500 元,附多元繳款單一件。二、匯款受款帳號為債務人何茹涵 所有之釋明證據。三、釋明匯款為借貸之證據(如借據、本 票...等)。四、債務人身份證統一編號。」,該通知書已 於114年2月2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除業已繳費,其餘上開釋明文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惟債權 人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何茹涵請 求之法律依據,本院亦無從就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 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故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2025-03-26
HLDV-114-司促-203-20250326-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彥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81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62元 陳彥汝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85,848元 陳彥汝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9
HLDV-114-司促-262-20250219-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 債 權 人 華爾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債 務 人 林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3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2-30
HLDV-113-司促-6379-20241230-1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吳順龍律師 相 對 人 許祐誠 張己焱即唐照祥之繼承人 唐賓宏即唐照祥之繼承人 唐惠慈即唐照祥之繼承人 唐申彥即唐照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許祐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21,996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張己焱、唐賓宏、唐惠慈及唐申彥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13,48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相對人許祐誠及唐照祥 (已歿)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 後,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為補充判決,補充判決 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唐照祥負擔百分之38,餘由被告 許祐誠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已向本 院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1,197元及土地複丈 費24,280元,合計35,477元。依前揭補充判決意旨,相對人 張己焱、唐賓宏、唐惠慈及唐申彥(即唐照祥之繼承人)應 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5,477元之百分之38,合計 13,481元(計算式:35,477*0.38=13,481,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許祐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35,477元之百 分之62,合計21,996元(計算式:35,477*0.62=21,996,元 以下四捨五入)。又本院並依職權將訴訟費用計算書、上開 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以及繳費收據等影本 送達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為意見之表示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 ,聲請人主張堪認為實。是以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如主文 所示之訴訟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2024-12-24
HLDV-113-司聲-88-20241224-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昌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040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1,800元、違約金2,60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2-17
HLDV-113-司促-7041-20241217-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金芃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5,43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8,858元 金芃伃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33,018元 金芃伃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94%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9
HLDV-113-司促-5726-20241029-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李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6,705元,及自民 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1計算之利 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9
HLDV-113-司促-5735-20241029-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曾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844元,及其中76 ,086元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8
HLDV-113-司促-5919-20241028-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許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74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8
HLDV-113-司促-5890-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