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新福
相關判決書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易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 114年1月24日 84,484元 HLA0005851 0232500001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 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HLDV-114-司催-4-20250328-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楊少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茹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 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 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 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倘債權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 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 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何茹涵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又未提出得請求 債務人給付1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聲請費用新台幣500 元,附多元繳款單一件。二、匯款受款帳號為債務人何茹涵 所有之釋明證據。三、釋明匯款為借貸之證據(如借據、本 票...等)。四、債務人身份證統一編號。」,該通知書已 於114年2月2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除業已繳費,其餘上開釋明文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惟債權 人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何茹涵請 求之法律依據,本院亦無從就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 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故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2025-03-26
HLDV-114-司促-203-20250326-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連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532元,及其中50 ,317元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5
HLDV-114-司促-841-20250305-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魏安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227元,及其中91 ,268元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535-20250226-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瑞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70元,及其中17 ,689元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5
HLDV-114-司促-385-20250225-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彥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81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62元 陳彥汝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85,848元 陳彥汝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9
HLDV-114-司促-262-20250219-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魏泰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025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9
HLDV-114-司促-295-20250219-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翔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2,330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1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81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 息百分之2.36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9
HLDV-114-司促-259-20250219-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債 務 人 朱清朗即花蓮製冰冷凍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166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9
HLDV-114-司促-280-20250219-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8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林木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7,588元,及自民 國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3
HLDV-113-司促-7589-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