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HLDV-114-司催-4-20250328-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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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易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 114年1月24日 84,484元 HLA0005851 0232500001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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