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6

案號

HLDV-114-司促-203-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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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楊少澧想告何茹涵欠他一萬元,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法院說楊少澧你資料沒給齊全,像何茹涵的身分證字號、借錢的證據等等,都沒有提供。雖然法院有通知楊少澧限期補正,但他還是沒補。所以,法院就駁回了楊少澧的聲請,而且楊少澧還要自己負擔500元的聲請費用。如果不服這個裁定,楊少澧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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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楊少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茹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何茹涵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又未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附多元繳款單一件。二、匯款受款帳號為債務人何茹涵所有之釋明證據。三、釋明匯款為借貸之證據(如借據、本票...等)。四、債務人身份證統一編號。」,該通知書已於114年2月2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除業已繳費,其餘上開釋明文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惟債權人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何茹涵請求之法律依據,本院亦無從就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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