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曉婷
相關判決書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83號 原 告 解柏逸 被 告 郭冠麟 上列被告郭冠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25
PCDM-111-附民-1583-20241225-1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41號 原 告 翁振源 被 告 郭冠麟 溫上毅 林智遠 廖偉智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此所謂「被告」,範圍應以因其犯罪而致原告受有損 害之被告而言,而非祇要於同一案件中起訴之被告,即令與 原告之損害毫不相干,仍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對非屬前 揭範圍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 二、經查,被告乙○○、丙○○、甲○○、丁○○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545、979 7、12761、14947、14948、14949、14950、16067、16068、 16899、1750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提起公訴,並經 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67號判決(下稱本案刑事判決)有 罪在案。然依本案刑事判決認定原告被害之犯罪事實(即本 案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41),犯罪行為人並未包含被告乙○○ 、丙○○、甲○○、丁○○,依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25
PCDM-111-附民-1441-20241225-2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文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6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文勝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14 PLUS手機壹支、新臺幣參萬元均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 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不尊重,且法治觀念薄弱,所應予非難 ,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 財物價值、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被告竊得之IPHONE 14 PLUS手機1支、現金新臺幣3萬元為其 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2-25
PCDM-113-簡-5350-20241225-1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志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8 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所明定。 三、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 年1月2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6803號提起公訴,於113年2月2 6日繫屬本院,有該案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而被 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10月25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1-27
PCDM-113-金訴-1465-20241127-1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楊鴻鳳 被 告 王冠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 字第4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2024-11-11
PCDM-113-交附民-22-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