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1-附民-1441-20241225-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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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這個案件是原告翁振源告郭冠麟、溫上毅、林智遠和廖偉智等人違反洗錢防制法。但法院認為,翁振源對這些被告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行為人並不包含這些被告。所以,法院駁回了翁振源的訴訟和假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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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41號 原 告 翁振源 被 告 郭冠麟 溫上毅 林智遠 廖偉智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所謂「被告」,範圍應以因其犯罪而致原告受有損害之被告而言,而非祇要於同一案件中起訴之被告,即令與原告之損害毫不相干,仍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對非屬前揭範圍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 二、經查,被告乙○○、丙○○、甲○○、丁○○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545、9797、12761、14947、14948、14949、14950、16067、16068、16899、1750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67號判決(下稱本案刑事判決)有罪在案。然依本案刑事判決認定原告被害之犯罪事實(即本案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41),犯罪行為人並未包含被告乙○○、丙○○、甲○○、丁○○,依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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