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文萱
相關判決書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亞叡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亞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亞叡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9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43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14
KSDM-114-聲保-66-20250314-1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06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毓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 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為同法第36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6號詐欺等案件判決後,經上 訴人即被告王毓翔(下稱上訴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 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114 年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狀,該裁定於114年2月1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並 由上訴人本人於114年2月24日收受而合法送達,又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均無在監或在押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上 訴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綜上,本案法定期限既已屆滿,且上訴人經 通知補正仍未依期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2025-03-10
KSDM-113-金訴-606-20250310-3
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小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小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 國11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23日宣判,茲因 告訴人許雅雯於114年1月20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 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 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2025-01-22
KSDM-113-交訴-54-20250122-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建勲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建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6月確定,並於民 國110年10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3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1
KSDM-114-聲保-20-20250121-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于恩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于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于恩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9年10月確定, 並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20
KSDM-114-聲保-46-202501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玉昇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玉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玉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1年1月確定, 並於民國107年6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647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20
KSDM-114-聲保-35-202501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政源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政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政源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10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4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20
KSDM-114-聲保-26-202501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盛雄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盛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盛雄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並於民 國106年2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5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41-202501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欽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國欽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確定,並於 民國99年7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20
KSDM-114-聲保-23-202501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銘輝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銘輝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65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20
KSDM-114-聲保-6-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