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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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元智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元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胡元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5年8月確定, 並於民國109年1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0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3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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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智安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智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智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年5月、10年 確定,並於民國104年4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01、1104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20

KSDM-114-聲保-1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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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廷 上列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育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育廷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10月確定 ,並於民國110年9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 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4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2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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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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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惟義 上列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惟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惟義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並於民 國109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20

KSDM-114-聲保-2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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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嘉笙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嘉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嘉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 12年3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3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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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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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身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國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 07年3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20

KSDM-114-聲保-1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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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茹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秀茹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確定,並於民國100年5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2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4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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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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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政源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政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政源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10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4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20

KSDM-114-聲保-2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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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泳宏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泳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施泳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3月確定,並 於民國109年5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 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51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20

KSDM-114-聲保-2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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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欽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國欽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確定,並於 民國99年7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20

KSDM-114-聲保-2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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