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M-113-交訴-54-20250122-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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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小紅因為公共危險等案件被起訴,本來要在114年1月23日宣判了,但因為告訴人許雅雯撤回了過失傷害的部分告訴,所以法院決定針對過失傷害部分重新開庭辯論。至於肇事逃逸的部分,還是照原計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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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小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小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23日宣判,茲因告訴人許雅雯於114年1月20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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