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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小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小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23日宣判,茲因告訴人許雅雯於114年1月20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