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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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詹雅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0,32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雅卉於民國111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24日止累計260,325元正未給付,其中251,856元為本 金;8,16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856元 詹雅卉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9

MLDV-113-司促-7440-20241029-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詹嫦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益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益洲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 王益洲現因住所不明,而經戶政機關逕登記其住居地為「 臺北○○○○○○○○○」,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0-16

MLDV-113-司促-7139-2024101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31,369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5,986元,及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㈢1,200元,及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15

MLDV-113-司促-7029-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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