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MLDV-113-司促-7029-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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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要求劉良輝支付欠款及利息,總共包含三筆款項和程序費用500元。如果劉良輝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這份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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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31,369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5,986元,及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1,200元,及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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