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8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銘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銘源於民國113年7月27日1時48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中
山南路與岡燕路口,以將愷他命粉末掺入香菸內後抽菸吸食
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後,其尿液所含毒品或
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竟枉顧共同
使用道路公眾之安全,基於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時50分稍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時50分許,在上開交岔路
口,因紅燈越線停等而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1包(毛重1.66公克)及K盤1個,復經張銘源同意後於113
年7月27日2時32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濃度值1,27
8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值3,122ng/mL)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銘源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0000000U0664)、正修科
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66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
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
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
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行政院於113年3月
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發布「中華民國刑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
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於同日生效,依其中規定「五、愷
他命代謝物:(一)愷他命:100ng/mL。(二)去甲基愷他命
:100ng/mL」。查被告本案採尿送驗結果,愷他命濃度值1,
278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值3,122ng/mL,有正修科技大
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8月9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
號:0000000U0664)在卷可參,已逾前述標準甚多,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
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
駕駛人自身皆有高度危險性,竟罔顧公眾安全、漠視自己安
危,而於施用毒品後身體控制力不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
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等情節;兼衡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
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66公克)及K盤1個
,固為本案查扣之物品,惟本案係處罰被告不能安全駕駛之
公共危險行為,上開物品並非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CTDM-114-交簡-102-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