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俊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53,729元正未
給付,其中53,729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8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34元 吳俊德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595元 吳俊德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PCDV-114-司促-7864-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