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律師
曾禎祥律師
被 告 秦禮明
黃文瑞
葉佳萍
藍靜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秦禮明、黃文瑞、葉佳萍、藍
靜嫻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
第10號判決被告秦禮明、黃文瑞、葉佳萍、藍靜嫻無罪在案
,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PDM-111-重附民-84-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