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廷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煒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PCEV-114-板簡-29-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