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張竣翔
被 告 韓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號房屋騰空
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積欠之租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24,2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141,200元+積欠之租
金18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TNEV-113-南簡補-497-20241125-1